村子情事常报全讯 市民李阿姨和家人参加“成都、九寨沟12日游”,不料,在去往成都的火车上摔伤,导致骨折。李阿姨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旅行社索赔3万元。日前,钟楼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年过六旬的李阿姨和亲属与旅行社签约到成都、九寨沟旅游,双方约定为期12天,旅游费用每人2480元。5月12日,李阿姨等人拿着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登上了开往成都的普通列车。她在进入中铺铺位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折”。李阿姨认为,旅行社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车票均为中铺,且由她自行前往,没有安排任何导游及相关人员照顾,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今年7月,李阿姨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万元。
庭审中,旅行社表示,李阿姨意外受伤令人遗憾,但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旅行社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根据双方的约定,李阿姨自行乘坐火车到达成都后才提供导游服务,因此,旅行社对其乘坐火车的过程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旅行社发放的《行程单》中的约定,由李阿姨自行乘坐火车前往成都,旅行社不提供火车上铺。因此,旅行社未安排导游、提供中铺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虽然李阿姨已经年过六旬,但与年轻家属共同乘坐普通列车,可以相互照顾。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李阿姨以此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文由 325游戏(m.325games.com)整理发布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