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费,产生消费纠纷时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住宿明码标价理所当然,但超时退房竟要多付房价的50%的“潜规则”却并未向客人告知。承德市经营子区工商局调节,宾馆最终将这本不该多收的房费退还。
2014年5月7日,承德市民肖先生到营子区出差,当晚花费120元住宿在某宾馆。第二天退房时,被告知超过12点退房要多付50%的房费,即还要再掏60元,肖先生与宾馆服务员争论无果,只能多付60元,随即向营子区工商局投诉。
面对这样的事情,该宾馆经营者竟称“这是旅馆业的行规”,但说不出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三章第十条:饭店应在前厅显著客房价格、住宿时间和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工商局工作人员到宾馆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宾馆显著有“超过12点退房应多付50%房费”的告示或者任字说明,而该宾馆经营者也不能证明已将“超过12点退房应多付50%房费”告知消费者。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的,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消费者入住酒店多长时间,就应当支付多少费用,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到24小时也要按一天来计算的“12时退房”的旅馆业“潜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理当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也明显了公平交易这一基本商业准则,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调解,宾馆经营者将多收的60元房费退给肖先生,肖先生对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不合理收费,产生消费纠纷时应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保障自身的权益。(记者董云峰,通讯员王腾、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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