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住宿费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经常事项,大家都知道,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全面营改增之后,究竟什么样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呢?下面我们结合以下几种情形来了解一下:
某企业员工小张因公到外地出差,发生住宿费,并取得酒店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按抵扣进项税额。
某企业接待外地的客户洽谈商务合同,发生住宿费,并取得酒店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企业洽谈业务、交际应酬发生的住宿费,属于招待费,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某企业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组织员工到外地旅游,发生住宿费,并取得酒店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组织员工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发生的住宿费,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临近年末,某企业在酒店召开年终总结会,发生住宿费,并取得酒店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分析:企业召开的年终总结会属于会议费支出,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按抵扣进项税额。
1、企业取得的住宿费专用发票如果出现以个人名义开具、单位名称不全、开票信息不全或不对等不符合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在自己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律、行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发票、海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一)用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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