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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城市清真寺社会功能论

类别:人文民俗 日期:2021-3-18 16:01:10 人气: 来源:

  摘 要:在我国,城市中的清真寺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清真寺作为国家的教活动场所,一方面,通过参与形塑群体性规则意识、参与规范和约束穆斯林的客观行为,实现了参与国家社会控制,社会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清真寺内的教仪式和身份认同机制,清真寺展现出了强大的聚合力,成为了凝聚社会团结的粘合剂;而作为社会组织,清真寺在“爱国爱教”传统的下,通过组织和开展各项社会活动,引导教与群众更好地适应社会,成为了勾联个人与群体、地方与国家关系的重要纽带和桥梁。

  当代城市中依法设立的清真寺不仅是国家法律的伊斯兰教举行各项教活动的场所,也是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不仅是穆斯林正确认知和实践伊斯兰教法的核心场域,更是他们寻求心灵慰藉、塑造生活模式、构建价值体系的家园。清真寺通过对教法的正确宣讲以及带领穆斯林对教法进行正确实践,帮助穆斯林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教教律、社会、民间规范等各类社会规则,形塑群体规则意识、规范个体行为、参与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实现对穆斯林个体和社会的和正面引导。在正确宣讲教法、正确实践教法的过程中,清真寺不仅成为了凝聚社会团结的有效场域,也成为了勾联地方与国家的重要桥梁。清真寺为穆斯林铺陈的世界并不像涂尔干描述的那样神圣/泾渭分明,而是水乳交融,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在我国,清真寺在社会中呈现的是一种兼具教性、社会性、个体性和组织性的多元形态,它早已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之中,发挥着比教功能更为重要的作用。于是,当我们舒展社会这幅多元画卷的时候,清真寺业已成为社会构图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散发着隐秘而熠熠的。

  作为“安拉的房屋”,天然的神圣性让清真寺成为了伊斯兰教的核心象征符号,在穆斯林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清真寺一直受到学者的关注。国内针对清真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21世纪初。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是围绕清真寺的历史和文化展开,以《清真寺》*、《中国清真寺纵览》*、《明清时期云南地区清真寺的历史考察——兼论伊斯兰教文化的本色化》*、《清真寺与云南回族历史文化》*为代表的一批优秀著作和论文,从点到面地对国内著名清真寺的历史沿革、建筑风格、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试图通过对国内清真寺的历史脉络和文化特点的梳理,来说明传统文化对中国伊斯兰文化的深刻影响。这一阶段的研究为普通大众了一扇了解清真寺和伊斯兰文化的大门,也为下一阶段更深入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阶段是从21世纪初至今。“9·11”事件之后,对伊斯兰文化和教的研究开始越发受到的关注,各类专门的研究机构也陆续成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有更多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清真寺,围绕清真寺展开了一系列更加深入的研究,学者们学、民族学、建筑学等不同视角对清真寺的教功能、文化体系、建筑特色进行探讨。同时,部分学者也开始注意到清真寺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并试图功能、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教育功能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随着社会和文化的变迁,清真寺的功能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些隐秘的变迁过程被细心的学者所洞见。罗惠翾博士在《伊斯兰教社会功能研究——几个穆斯林社区的对比调查为例》一书中,专门论述了清真寺社会功能的变迁。她指出当代中国的清真寺具有巩固教、协调关系、族群认同、引导和适应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社会功能。*这也是国内首次出现针对清真寺社会功能的系统论述。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围绕清真寺的社会功能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颇为新颖的观点。总的来说,学者们认为清真寺的社会功能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清真寺具有认同功能。桂榕、、丁明俊、马和斌等人都在文章中指出,清真寺是穆斯林社会的根基,它为穆斯林个人、群体、社会提供了有效的认同情境和认同机制,也成为了穆斯林群体进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族群认同和教认同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第二,清真寺具有社会服务功能。孙凤娟在其文章中以西关清真大寺为例,用民族学的视角对当代都市清真寺的现状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她认为在当代都市中,清真寺作为一个基层的社会组织,在服务社区、开展公益事业和民族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马强则从社会变迁的角度,对在社会转型时期清真寺功能的延伸做出了阐述,他认为当代城市清真寺需要有目的地针对文化、服务、公益、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自身功能调整和拓展。*还有文章指出,应该利用清真寺在穆斯林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让其在穆斯林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发挥作用,成为管理和服务中的辅助系统。*第三,清真寺具有规范功能。桂亚平等人认为,基于清真寺在穆斯林心目中崇高而神圣的地位,因此它对穆斯林社会具有强大的规范作用。*清真寺培育和塑造了穆斯林 社群 的观念和规范心理,有助于形成符合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观念,而这样的观念又对穆斯林的行为起着和规范的作用。第四,清真寺具有纠纷解决功能。很多学者注意到清真寺不仅能够通过规范行为来避免纠纷的发生,在纠纷发生时清真寺也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机制。例如,杨雅妮和拜静容等人都从普通的民间纠纷入手,阐述了清真寺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出色表现。*学者们认为当代清真寺是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穆斯林社会普通的民间纠纷中,清真寺在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就清真寺的法制建设、经济发展、国家认同、民族意识、经堂教育、文化传承等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和论述。*

  总体而言,学者们针对清真寺的研究比较丰富,但大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某一个或某几个点,较为分散和零散,且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将清真寺从整个社会结构和中抽离出来,对于清真寺与社会整体的关系则言之不多,缺乏一种整体性的研究视角。

  我国现行《教事务条例》第12条:“的集体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教活动场所(、宫观、清真寺、以及其它固定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教活动场所或者教团体组织,由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教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进行”。因此,清真寺是国家的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清真寺是伊斯兰教重要的教场域,是表达教、实践教的空间,它为正常的教生活提供基本的活动场地。国家的教,也保障清真寺内正常的教活动,而作为国家的教活动场所,清真寺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实现功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确保各项教活动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另外,清真寺也是伊斯兰教法的“神圣媒介”。在《古兰经》中有42次直接或间接提及“清真寺”的论述,它用安拉的语言告诉清线),“一切清线)。因此,清真寺成为了穆斯林心中神圣的敬主和近主之地,是穆斯林表达教情感的具体体现,也是他们实践的物质保障。清真寺所具有的浓郁的教特质成为清真寺能够实现其功能,并在千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得以传承和发展的根源和基础。

  如果功能是当代中国城市清真寺赖以存在的基石,那么社会功能就是其在适应社会、调适方面的重要拓展,它是教功能的一种延伸,也是清真寺在当代不断获得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来源。

  社会秩序是社会的一种合理的聚合方式,并通过这种聚合使社会中的各个部分显得井然有序。社会秩序不仅意味着社会呈现出一种和谐状态,也暗含着在争议出现的时候社会聚合不会因此出现断裂,而是通过合理方式平息争议,使聚合状态得以维持。因此,社会秩序总是与规范、规则紧密相连。拉德克里夫-布朗和马凌诺夫斯基曾在他们的研究中向我们表明,“任何一个社会中对已接受规范的遵从都不是自动的。任何地方都需要维持秩序,尽管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因地区差异而有很大不同。”*王启梁先生曾指出,秩序是一种分类的安排,在不同的分类体系的安排下社会秩序也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在过去,人们对社会秩序的探讨总是习惯性地把焦点聚集在法律上。事实上,作为社会控制的法律并不是达致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在所有社会中社会控制的重任很大一部分是由法外(extra legal)机制所承担的。”*而大部分时候,法外机制都具有一种地方性或者群体性。因此不仅是法律具有地方性,社会秩序也是有地方性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这种地方性通过社会群体的方式展现出来。在塑造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清真寺成为了一种特殊的法外机制,通过清真寺形塑的社会秩序具有一种明显的群体性。在社会实践中,清真寺参与国家社会控制,社会秩序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规则意识“是一种文化实践的意识,特别是作为参与社会关系建构的实践,强调具有思想的认知主体的重要性。”*作为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有关秩序的观念和认知,规则意识往往带有一种集体倾带土字旁的男孩名字向,这种倾向是面向社会中一定人群共同享有的观念。这种规则意识总是“定位于当时的情境中并受情境的塑造”*,清真寺就是塑造和反映穆斯林群体的规则意识的特定情境。在清真寺所进行的教法宣讲和教法实践活动中,总是恰如其分地将“爱国爱教”、“既守国法、又遵教法”以及伊斯兰法律文化中的平等观、观、守法观等朴素的规则观念融入其中,对穆斯林群体的规则意识起到了潜移默化却十分有效的塑造作用。于是,在清真寺这个特定的情境中,穆斯林群体的规则意识逐渐清晰,并且在穆斯林社群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例如,在伊斯兰教法中有一套行为分类体系,即行为可以分为五类:可嘉的、一般性的、义务性的、可憎的、和受惩罚的。*清真寺在宣讲教法和实践教法的过程中,将这套分类体系传递给穆斯林,并使之成为一个共享的分类体系,穆斯林用这一体系审视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同时,在这个分类安排中,我们也看到了一种可以共享的对于的强烈情感,这种共享的情感引发了穆斯林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种分类和情感成为了穆斯林生活中的行为逻辑,要行可嘉之事,因为那会取得安拉的喜悦,要远离可憎的事,因为那些事是安拉不悦的行为,不要做安拉的事,因为那些事是安拉厌恶的,会受到惩罚。这就是一种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伴随着对安拉的虔诚而深植于穆斯林群体之中。

  事实上,穆斯林群体的规则意识是的国家法律意识和信徒的则意识的结合体,这是由中国穆斯林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的,也是由国家法律和伊斯兰教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决定的,它既体现了群体的共同目的,也体现了社会的秩序意识和感。一方面,作为,穆斯林的各项行为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他们享有和普通一样的和义务,一样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另一方面,作为者,穆斯林还要自觉遵守各项则,其言行举止受伊斯兰教法的规范和约束。这种规则意识也是一种逻辑生活的思维模式,通过这种思维模式产生出“有利于社会去组织、生活利于自身存在、发展的框架。”*清真寺所形塑的群体性规则意识让穆斯林养成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认真遵循范的良好习惯,对维持社会秩序产生重要的主观能动作用。穆斯林群体的守法意识就是进行分析和理解的典型样本。对穆斯林群体而言,守法有着双重含义和要求,穆斯林既要遵守伊斯兰教法,也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教法是神圣的必然要求,教法为穆斯林的思想和行为的根本逻辑和价值取向;遵守国家法律是身份和生活的必然要求,国家法律为穆斯林的生活提供了各项保障。在教法的语境下,守法是原则性的要求和框架,在国家法律语境下,守法的内容变得具体丰富,两者结合才是穆斯林守法观的完整原貌。

  按照梁治平先生对习惯法的定义来看*,在清真寺内部也存在一套特殊习惯法,它以伊斯兰教法为主要内容,在清真寺的教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我们或许可以称它为伊斯兰教习惯法。如每周五聚礼举行的时间、两节会礼的具体环节、殡礼的流程、教仪式中“乜贴”的金额等都属于这个范畴。这套习惯法的角度对穆斯林的与义务进行规范,调整了穆斯林社会内部以及穆斯林社会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且主要通过各类内控性的社会控制手段保障实施。清真寺就是塑造、和执行伊斯兰教习惯法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场域。例如:昆明市顺城清真寺每年的古尔邦节仪典一般都在古尔邦节当天上午9点左右开始,整个仪典主要有以下环节:诵念《古兰经》;教法宣讲;会礼;“呼图白”;宰牲。*这些环节没有以文字制度的形式存在,却是深刻在穆斯林群众心中的行为准则,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检验在清真寺内被确定和流传下来,并被穆斯林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清真寺赋予了这些习惯法以神圣性,并通过将其中的行为规范和价值神圣化,使之成为可以维持群体目标和群体利益的控制手段,以维持社会的稳定。虽然同为法律规范,但习惯法却与国家法有着明显的区别,除了形成方式、内容结构不同之外,二者的执行机制也完全不同。国家法“是从外人的,……主要靠国家来推行”,*而习惯是内化于心,它通过“一套协调自如的系统”*来保障其在特定社会和特定群体中得到普遍而有效的遵守。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内心和成为伊斯兰教习惯法的主要执行机制,而这两个机制的运作都离不开清真寺的参与。一方面是内心的确立与清真寺的教法宣讲和教法实践息息相关,对存在的恐惧与让穆斯林不敢轻易越轨;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透过清真寺完成的身份认同而构建出了“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对负面记录和蜚语的恐惧会鼓励他们相应的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清真寺不仅是塑造和伊斯兰教习惯法的重要途径,也为这套习惯法的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以教法为主要内容的伊斯兰教习惯法与国家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使二者之间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互为补充的关系,共同为穆斯林群体和社会提供着规范和秩序。

  内部控制是社会个体受到社会文化濡化而建立起来的控制机制。通过教而达到的不越轨就属于内在控制。*社会控制的过程就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清真寺的内部控制以教法宣讲为核心载体,主要通过内心实现。对于的存在、及制裁的可以直接影响或是控制个人的行为,这早已是法律人类学的共识。尤其是“在一个特殊的社会中,更是一种特别而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一旦违反了组织内部的规范就将被视为是一种对的,从而将会付出沉重的心理代价——违反者会感到内疚以及对存在惩罚的恐惧。清真寺的教法宣讲至少从三个方面实现这种内部控制,以达到对社会秩序的塑造和维持。第一,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有助于形成社会秩序的价值观。每一种都有一套与之相对应的价值,教通过对价值观的神化,实现对个人和不利于群体利益冲动的控制,使社会分配格局化,从而社会秩序和稳定。*伊斯兰的系统也折射出 与 一套有利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价值观。例如清真寺在教法宣讲中所的伊斯兰的观、团结观、和谐观、守法观等观念都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价值。这样的价值观有助于穆斯林正确认识世界,把握现实生活;有助于穆斯林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规范日常行为和生活;有助于穆斯林进行调适,避免和缓和各类矛盾的发生。第二,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符合社会价值的观。伊斯兰教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伊斯兰教法中包含了大量的伦理规范。《古兰经》将要求与规范巧妙地融为一体,并且将抽象的规范具体化和生活化,体现在日常的生活点滴中。这些规范不仅反映了伊斯兰教的价值导向,也直观反映了伊斯兰的观念,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观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一致。伊斯兰教的伦理观要求穆斯林爱国爱教、、善良、孝敬父母、和睦邻里、诚实守信、积极奋斗、俭朴节约……,这样的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并行不悖的,甚至是共通的。这些伊斯兰伦理常常成为清真寺内教法宣讲的主要内容,它们既服从和服务于伊斯兰系统,也为调整和规范各类社会关系提供支持。通过对伦理规范的宣讲,“外在的规范化为内在的要求,成为的一种自觉的需要与行为”*,实现了教法对个人生活和行为的有效干预,为社会秩序提供支持。第三,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社会秩序的合理模式。伊斯兰教法调整和规范着与人相关的各类关系,包括人与安拉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些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定息息相关。教法宣讲是富有智慧的,在对现实问题进行回应的同时也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应有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为穆斯林社群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提供了合理模式。

  作为外部控制机制,清真寺内的教仪式对穆斯林社群的影响和控制也非常明显。清真寺内的每一项教仪式、每一个教法实践行为都有相应的规范,是对表达的一种具体化、制、程序化、模式化的要求。对于穆斯林而言,必须以虔诚的态度完整的按照规范和要求来完成教仪式,这些规范和要求代表的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一旦出现“格格不入”的行为,将会受到训诫、甚至是与,以恢复和维持和谐有序的状态。例如清真寺每周五举行的聚礼仪式就是对穆斯林社群具有控制作用的一项重要的教仪式。按照伊斯兰教法,每周五是聚礼日,在这天正午过后,成年的男性穆斯林原则上都应该到清真寺参加集体礼拜。聚礼是清真寺内的一种的集体礼拜,也是“伊斯兰教生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聚礼是穆斯林的义务,也是这一天中清真寺最重要和严肃认真的教仪式。在主麻日聚礼之前,穆斯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先行净礼,即做大净*和小净*,洁身沐浴之后盛服佩香,提前到清真寺,入寺登殿后端跪赞主,聆听宣讲,等候聚礼。“聚礼之重大,确非寻常拜之可媲美,非其人不领,非其数不成,非其国不全,非其日不聚,非其时不礼。”*清真寺在举行聚礼仪式时也必须要遵循严格的规范和程序。例如,昆明南城清真寺的聚礼仪式一般在周五下午1:00开始,整个聚礼过程包括诵念《古兰经》、教法宣讲、外宣礼(唤拜)、自行礼拜、“呼图白”宣讲、内宣礼、集体礼拜等环节。

  另外,在面对穆斯林社会普通的民间纠纷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清真寺通过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成为了社会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秩序的、社会的安定团结提供了必要支持。规范(法律)多元为人们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多元化的解纷机制提供了选择基础和无限可能,而纠纷的多元化又使这种可能变为了现实。现实情况是,在普通纠纷中人们在解纷机制的选择上出现了一种明显的倾向,这种倾向使得非正式解纷机制被更为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同一群体内部或者同一文化、教系统内部,非正式解纷机制因其简单、高效而更受欢迎。清真寺作为具有一定组织性和权威性的教机构,“在解决穆斯林普通民间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阿訇为基本载体的清真寺调解解纷途径已构成穆斯林社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清真寺之所以能够成为纠纷解决的有效途径,有赖于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伊斯兰教法、教义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规范支持。虽然伊斯兰教法中并没有关于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措施的具体,但在穆斯林怎样看待纠纷、化解纠纷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第二,清真寺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机构。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的、典型的教组织,在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纠纷发生时清真寺的及时介入使纠纷得以控制并得到妥善解决。第三,纠纷的顺利解决有赖于阿訇的权威。清真寺的纠纷解决功能是依托清真寺权威得以实现的,而这种权威集中体现在介入具体解纷过程的阿訇身上。作为清真寺的教职人员,一方面是清真寺的权威转移到了阿訇的身上并以个威的形式体现出来,另一方面是教法本身也赋予了阿訇一定的权威地位,这使得阿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获得了权威话语权,使阿訇介入解纷过程、顺利解决纠纷成为了可能。第四,清真寺参与解纷的过程体现了由于共同的伊斯兰而产生出对阿訇的充分信任和认同。教总是能够在特定群体内部产生出特殊的情感,这种情感往往以信任和认同作为表征。这种信任感和认同感既来源于清真寺在穆斯林心目中的神圣地位,更是根源于相同背景所引发的特殊情感。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穆斯林社群的普通纠纷都将清真寺解纷机制作为首要选择,也不是所有类似的纠纷都适合通过清真寺来进行解决,以清真寺为代表的解纷机制能在纠纷解决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主要还是取决于伊斯兰在人们心中占据的地位——即人们对伊斯兰的认可和虔诚程度。而另一方面,清真寺作为非正式的解纷机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清真寺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清真寺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出色表现依然值得我们关注,尤其在城市中涉及到群体性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该充分肯定和积极挖掘清真寺的价值。

  清真寺是凝聚社会团结的强力粘合剂,通过清真寺内的各项教法实践活动,在社会中创造了一种广泛而质朴的团结;清真寺也是勾联个体与群体、地方与国家的纽带和桥梁,对中国的穆斯林群体和社会产生着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是教的核心,仪式则是的主要载体。“真正的教总是某个特定集体的共同,这个集体不仅于这些,而且还要奉行与这些有关的各种仪式”*,所以教仪式是由特定人群、特定行为和特定方式组合构成的“活”的教。在教仪式中,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被反复的、定期的强化和确认,并以此使社会获得情感和意识上的相似体验以及共享,“这种的重新铸造只有通过聚合、聚集和等手段才能实现。”*清真寺就是这种手段的核心载体。清真寺内的教仪式是一种集体性实践活动,有着显著的聚合功能。“不管教仪典的重要性是多么小,它都能使群体诉诸行动,能使群体集合起来,举行仪式。所以说,教仪典的首要作用就是使个体聚集起来,加深个体之间的关系,使彼此更加亲密。”*清真寺通过仪式将聚合、以制和模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个体被紧密的联系起来”成为特定的群体,“进而一道加深他们的共同情感”*,在群体内部展露一种持久的团结。清真寺内的聚礼、会礼仪式就是最典型例子。不论身在何处,只要是符合教法要求的穆斯林,每到周五都应该到清真寺参加集体性的聚礼,而每年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的会礼又显得更加的隆重,乃至在教法上没有会礼义务的妇女和儿童都会主动到清真寺内参加会礼或是观礼。这些教仪式将穆斯林纳入了一种周期性的规范化的教生活中,在这些仪式中穆斯林通过对的重复表达和对教法的反复实践,使穆斯林群体的认同感得到增强,这不仅有利于观念的深入,对于增进群体的联系和群体内部的凝聚力也有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清真寺内的身份认同机制也助推了社会团结的凝聚。分类和归类是人的本能,在认知和社会认同的建构过程中,个体总是自然而然的将置身于相似的群体中,借此寻求心理的归属感和行为的认同感。在身份认同建构的过程中,清真寺不仅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也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情境,这个情境加速了认同的建构过程,同时也将群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放大,使个体更加紧密的凝聚和团结在群体之中。神圣媒介的地位让清真寺具有了一种强大的吸引力和聚合力,能够把最广泛的社会聚集到其中,来自不同地域的人们在相对狭窄的空间内,最大限度地感受着个体间相同的、语言、意识、情感、行为甚至是服饰,从而能够快速地完成“似我”群体的归类,在最短时间内实现身份认同的建构。以昆明市顺城清真寺为例,据清真寺教长介绍,每周五来参加聚礼的穆斯林中外地的穆斯总人数的2/3,其中还有很多是外国穆斯林,他们有的来自缅甸、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有的来自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孟加拉、斯里兰卡等南亚国家,有的来自伊朗、埃及等中东国家。这些来自不同国家的穆斯林,总是抢先与他人握手、拥抱、问好,与本地穆斯林之间呈现出一种天然的亲切感。阿訇说:“如果不是在清真寺里,大家要在城市里遇见彼此恐怕都困难,更不要说亲切的握手和拥抱了。只有在清真寺里,这样的事情才可能经常发生,而且大家对来自陌生人的拥抱和问好才不会觉得奇怪,因为清真寺里的都是穆斯林兄弟姐妹。”清真寺为穆斯林群体的身份认同提供了空间,助推了群体的身份认同建构。另外,一般情况下穆斯林到清真寺总是伴有一定的教,这些通过清真寺的教功能得以满足,并以仪式的方式展现出来,在仪式过程中,穆斯林的身份认同得到了强化和巩固。例如,穆斯林每周都固定到清真寺参加聚礼,在一次又一次的教仪式中,“穆斯林”身份被不断的强调,认同感也在此过程中被反复强化。“清真寺作为伊斯兰教基本的外在形态,早已融入穆斯林的个体和群体生活之中,也就自然成为穆斯林身份认同的重要标志。”*如果说,伊斯兰为穆斯林群体的身份认同提供了内核,那么,清真寺则为穆斯林身份认同的建构创造了物质外壳。

  社会组织具有一种天然的沟通和连接功能,它在地方与国家之间创造了一种联系,成为勾联地方与国家的纽带和桥梁。“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社会组织的纽带和桥梁功能是其最重要的社会资本。”*在城市化进程中,传统寺坊结构的解体给清真寺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像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清真寺的传统权威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清真寺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在社会变迁的图景下,清真寺在公共生活和社会群体中扮演的角色悄然发生了转变,它在维持和巩固原有的教功能的基础之上,开始更加积极寻求更多的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契合点,通过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活动,成为穆斯林社群与社会紧密联接的纽带,在地方与国家之间搭建起了沟通的桥梁,实现对教和群体的有效引导。例如,昆明顺城清真寺和南城清真寺近年来在穆斯林 社群 内开展了一系列的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社会文化活动(见表1),这些活动不仅在穆斯林群众中获得了较高的认可度和参与度,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反映了清真寺作为社会组织,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展现出的社会价值和组织价值。应该说,清真寺在对多元化社会活动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逐渐寻找到了既能满足群体和社会需求,又能实现资本积累和有效的双赢新途径,成功地成为了实现地方与国家之间沟通和互动的纽带和桥梁。

  注:此表数据是笔者在顺城清真寺和南城清真寺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整理得出,由于清真寺开展的社会活动较多,此表只列举了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一部分。

  应该说,清真寺在连接地方与国家,实现纽带和桥梁作用方面是具有一种天然优越性的,这种优越性源自中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爱国爱教”思想既是中国伊斯兰教的核心旨,也是中国穆斯林的行动指南,爱国与爱教并行不悖,且二者不分彼此、不分先后,相互协调、相互统一。清真寺在帮助和引导穆斯林认知规则,实现的过程中始终都着“爱国爱教”的传统,充分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通过各项社会活动引导穆斯林不仅在内心牢固树立“爱国爱教”意识,也在日常生活中认真践行“爱国爱教”思想,做到既忠诚和服从于安拉,也忠诚和服从于国家,既要坚定、保持中道,也要热爱祖国,服务社会。清真寺应该借助“爱国爱教”传统这个无形的桥梁,使中国穆斯林群体的教认同迈向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社会认同以及文化认同,吸引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巩固和强化地方与国家的血脉联系,促进地方与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成为勾联地方和国家的重要的有形桥梁。

  在我国,当代城市中的清真寺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清真寺不仅是穆斯林群众依法开展教活动,举行教仪式的重要场所,也是他们认识和理解国家法律、教教律、社会、民间规范等各类社会规则,开展爱国爱教、、恪守、坚守、保持正信正行等内容的核心场域。它为穆斯林个体和群体之间搭建起了沟通的平台,也成为了联接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纽带和桥梁,它是引导穆斯林群众正确实践教法的核心力量,也是引导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对中国的穆斯林社群产生着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简介】马海云,云南大学院民族博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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