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建立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日前,经省同意,市发展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我市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以下简称市场化试点),青岛中学(包括高新区校区、崂山校区)成为首批列入市场化试点学校,今年秋季开学起,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仍实行指导价。
《通知》,同意青岛中学(包括高新区校区、崂山校区)列入市场化试点第一批范围,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通过合同。列入市场化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学校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通知还,区市发展、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学校、学生家长双方权益。今后,我市将在鼓励试点学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推动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试点学校在市场化试点过程中应做好哪些工作呢?根据要求,试点学校应始终教育的公益属性,在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化试点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办学特色和优势,吸收引进先进的教育和教学管理模式,加大基础设施和教育教学投入,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加快高品质课程研发、高端人才引进、教师培养,以更加高起点、高定位、高质量的教育回馈和反哺社会。
开展市场化试点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沟通交流,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多方携手共同推进市场化试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试点学校应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如实提供办学及账务资料,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本监测、审计调查和监督检查。
教育关乎千家万户,市场化试点也备受关注,其政策制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据介绍,要依据包括《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6〕81号)、《委人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 〔2016〕20号)、《人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8〕15号)、《青岛市人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4号),以及省同意我市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的函件等。
据介绍,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有利于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在当前公办教育总量规模基本满足适龄学生入学需求、教育资源趋向均衡的大背景下,我市开展市场化试点,有利于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地发挥青岛作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梦见别人剪头发助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落地落实。
还有利于满足学生及其家长多样化、差异化教育需求。多年来,公办教育主要承担了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保基本、惠民生的公共服务职能。民办教育因投资主体、办学模式、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灵活性,很好地承接了不同学生群体的特色化、差异化需求。我市开展市场化试点,有利于满足目标群体的多层次、个性化发展。
相关部门缘何出台《通知》,也非常引人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市优化营商,全面推行“双招双引”等重大举措的实施,民办教育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数量规模、办学质量、师资队伍、专业建设等均走在全省前列。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部分民办学校注重发展特色教育和品牌优势,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差异化教学服务。与此同时,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在实行指导价的现行政策框架下,缺乏自主定价机制,难以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做到价格反应灵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优质教育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和社会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后劲。价格是资源配置的“牛鼻子”,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以下简称开展市场化试点)的初衷,就是通过深化价格,使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
《通知》出台符合国家、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提出了“鼓励,上下联动。依靠创新推动发展,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难题和障碍”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相应的扶持制度:“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人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2018〕15号)明确提出:“营造良好发展。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开展了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试点工作,为我市开展市场化试点提供了吸收借鉴的经验做法。(记者 王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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